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确保协会功能正常发挥,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的所有会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元;
(二)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自愿缴纳,数额自定。
本标准在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协会会员必须在每年年底前按规定标准缴纳当年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在填写入会信息时同时交纳首次会费。
会员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可于第二年补交,但连续两年未交纳又未及时补交的,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费缴纳方式:
(一)个人会员会费在协会网站个人管理平台交纳;
(二)单位会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通过银行汇款交纳。
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新民路支行
账 号:3002015109200125159。
第七条 协会收取会费后,向会员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支出。
第九条 会费严格按照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的费用;
(二)举办专业讲座、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
(三)编印内部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的费用;
(四)先进评选表彰奖励的费用;
(五)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
(六)日常办公费用;
(七)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会费收支账册和财务管理制度,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年检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审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暂行办法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