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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章程2018

发布时间:2018-11-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2018年11月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Xinjia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LPA。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执业药师个人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区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素质,保障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管理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在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3号新疆医药大厦6楼;协会网址:www.xjzyys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向医药单位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三)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推广药学科普知识,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科学用药水平。

(五)组织开展执业药师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药学学科发展;开展同国内外执业药师协会的友好交往。

(六)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诉求,为执业药师提供职业服务。

(七)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职业行为。

(八)开展执业药师业务操作规程研究,制定相应的业务工作指南,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九)承接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任务和项目。

(十)管理执业药师协会网站,编印《新疆执业药师协会》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须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药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药学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会员对除名有异议者,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修订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权和参与权;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泄露协会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设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行业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卸任、辞职、被罢免后,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职权。协会在20内将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所指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